胡华伟与侯继峰、楼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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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6451号

(2020)豫0191民初6451号
原告胡华伟,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莹,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继峰,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楼忠明,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一、被告侯继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华伟50000元借款,并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楼忠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侯继峰、楼忠明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申晓娟
书记员薛建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