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丹与陈永平、张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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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922民初424号

原告:宋丹,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彰彰武县。
被告:陈永平,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彰武县。
被告:张巍,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彰武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峰,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宋丹和被告陈永平、张巍系亲属关系,陈永平、张巍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日陈永平向宋丹借款100000元,月利率2%,还款时间2017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陈永平为宋丹出具收据一张。期间陈永平偿还部分欠款及利息,截止2018年7月31日尚欠本金61000元,经催要未予偿还。
另查明,陈永平借款发生在陈永平、张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永平经营收益是其家庭生活主要经济来源。陈永平与张巍于2019年9月12日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永平向原告宋丹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经宋丹催要,陈永平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故宋丹主张陈永平返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宋丹主张被告张巍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该笔借款发生在陈永平与张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巍与陈永平共同生活十余年,陈永平借用此款就是用来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其经营收益是其家庭生活主要经济来源。据此,宋丹主张张巍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张巍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永平、张巍返还原告宋丹借款本金61000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陈永平、张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保全费630元,合计1955元,由被告陈永平、张巍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4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马俊楠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