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双信与张磊、高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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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1025民初14号

原告:梁双信,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高尉荣,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19年5月30日开始,陆续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被告多次还款,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同日为原告出具个人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2019年12月4日和2020年1月1日之前分别归还人民币壹拾肆万元,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承诺:若不能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于2019年12月2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其余借款27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有银行转款记录、被告出具个人还款承诺书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承诺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比例过高,原告自愿调整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比例为年利率24%,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90元,属于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依据被告的承诺,应由被告负担。原告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借款期限3个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高尉荣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梁双信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5元,由被告张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商福领
人民陪审员赵建永
人民陪审员曹炳信
书记员李云龙

20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