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雪松与杨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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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08民初1640号

原告:吴雪松(聋哑人),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婷,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秀芳,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4日吴雪松通过微信转账给杨秀芳5000元,2019年4月18日吴雪松通过微信转账给杨秀芳1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案外人李东青90**元,吴雪松还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杨秀芳5000元、1500元。
另查明,2020年2月26日杨秀芳在与吴雪松的微信聊天中称“三月一日还给你”2019年3月1日吴雪松在微信中问杨秀芳“到3月1日为什么不还我2万一千五百元啊”之后杨秀芳回复“老板说等过三天我来上海拿钱还给你”“对不起你,我必须还给你”。
吴雪松在案件审理中陈述,其与杨秀芳是初中同学关系,2019年4月杨秀芳共向其借了15000元,其中2019年4月18日杨秀芳找其借1万元,并让其直接转给李东青,但因其支付宝里当时只有9000元,所以其通过支付宝转给李东青90**元后,又通过微信转给杨秀芳1000元。杨秀芳还说要给其介绍女朋友,如果介绍成功就不用还这15000元,但实际从未介绍女朋友,也不肯还其15000元。2019年5月份杨秀芳称其父亲生病急用钱向其借钱,其分两次借给杨秀芳6500元。
以上事实,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松与被告杨秀芳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款,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年利率6%主张自2020年3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秀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雪松借款本金21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吴雪松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杨秀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晓迪
书记员杨浩珑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