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小波诉肖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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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723民初1138号

原告:宁小波,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
被告:肖克伟,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向原告借款合计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28800元,现金支付1200元。2019年8月3日,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两年,每月还款1250元。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原告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未还,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克伟偿还原告宁小波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肖克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赖怒江
法官助理邓敬海
书记员谢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