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红梅与张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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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吉0822民初2129号

原告:钟红梅,女,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张立艳,女,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通榆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立艳因经商在钟红梅处借款,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张立艳欠钟红梅借款本金和利息186000元,并为钟红梅出具借条,双方约定2019年6月22日还清,2020年4月10日张立艳偿还2000元,剩余借款184000元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一枚、收条一枚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钟红梅借款18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张立艳负担1990元,钟红梅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章万刚
书记员肖飞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