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平与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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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皖0825民初876号

原告:张志平,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琴(系原告张志平妻子),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鲁军,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9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今欠到张志平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于2019年12月30日还清。因鲁军未按时付款,故原告诉诸本院,其诉讼请求前述。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对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本金、还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亦按约向鲁军提供借款,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平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峻
审判员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阳彪
书记员万峰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