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黄士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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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皖15民终1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士云,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卓,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黄士云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依据的判决文书经一、二审均已生效,欠款事实不但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之间就欠款数额也进行了结算,故一审对欠款查明的事实属实。二、一审程序合法,一审按照被告的注册地进行送达,上诉人称联系方式变更并不影响一审按照被告的注册地进行送达,瑞普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能够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证明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知情,上诉人的行为属恶意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黄士云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24127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以14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2016年3月4日至,自2016年3月5日起以2354127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以624127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为人民币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黄士云与瑞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张红军系夫妻关系,张红军把控公司期间,利用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身份,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现张红军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公司所有账目均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根本无法查明欠款事实及有无还款,瑞普公司有理由怀疑本案也是张红军授意黄士云转移公司资产而进行的虚假诉讼。一审法院仅按照黄士云提供的一份协议及未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便认定存在2354127元借款。瑞普公司认为,黄士云应当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证明瑞普公司曾向邢成生借款200万元,黄士云代张红军履行执行标的款904127元,及瑞普公司还款173万元。鉴于张红军任职期间存在各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利用公司名义诈骗的情况存在,一审法院应当对黄士云的各项主张严格审查,起码应当结合银行流水,以免出现虚假诉讼。二、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经查询邮件系他人代收,而非本人签收,签收人吴华庭,是黄士云的亲戚。快递单所留收件的号码056××××1189,在张红军另行成立公司时,由江晏办理了变更地址、呼叫转移手续,经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查询,该号码地址已变更为安徽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二十铺行政村桃园组东边,非瑞普公司经营地址,转移号码系189××××2009,该号码目前由江晏使用,而江晏已离开瑞普公司。且江晏曾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了瑞普公司,与瑞普公司存在不利关系。一直到到2019年12月26日,瑞普公司看到判决书才知道案件的存在,黄士云是张红军的妻子,其不可能不知道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军的电话号码,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本案系虚假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二、瑞普公司应否偿还涉案债务。
瑞普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为:证据一、电信公司证明一份、电脑截图一份、江晏微信截图六份,证明1.快递单所留的收件人号码056××××1189,在张红军另行成立海恩特公司时,由张红军办理了变更地址、呼叫转移手续,经查询,该号码地址已变更为安徽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二十铺行政村桃园组东边,非瑞普公司经营地址,转移号码系189××××2009,该号码目前由江晏使用,而江晏已离开瑞普公司,在海恩特公司上班;2.江晏至少在2017年3月份已离开瑞普公司。证据二、起诉书、刑事裁定书,证明瑞普公司、张红军涉嫌刑事犯罪被提起公诉,在合同诈骗事实中认定,2016年12月30日,管委会支付瑞普公司的租金172.8万元,被张红军用于偿还瑞普公司的债务(瑞普公司不予认可),该起刑事案件因疫情中止审理。证据三172.8万元资金走向图,证明1.该172.8万元在2016年12月30日转入瑞普公司账户,后转入六安中瑞精机公司账户,在2017年1月2日转入黄士云账户,黄士云又转入其亲戚黄瑞芳账户,在2017年1月3日又转入海恩特公司账户,2017年1月3日其中的150万元转入黄士云账户,黄士云同日又将该款转入叶鑫账户,叶鑫又转入海恩特公司账户。该173万元银行流水是2017年1月3日,而非黄士云所述的2017年12月30日,案涉协议在2016年12月26日签订,协议明确黄士云同意瑞普公司暂不偿还,现黄士云称2017年1月3日的173万元系偿还涉案债务本金时间上难以吻合,不合常理。证据四、叶鑫的询问笔录、股东会议纪要,证明1.叶鑫称张红军因瑞普公司干不下去了,与股东有矛盾,另行成立海恩特公司,让叶鑫代持股份,并安排黄士云转了150万元至叶鑫账户,再由叶鑫转入海恩特公司账户,虚列投资款;2.2016年11月14日,张红军、叶鑫、黄瑞芳等人召开股东会,会议商定成立海恩特公司,张红军投资800万元,由叶鑫代持股;3.管委会被骗取的172.8万元租金被张红军个人使用并投资到海恩特公司,张红军涉案诈骗,并非瑞普公司合同诈骗。黄士云提起该起虚假民事诉讼,目的是为了通过该起民事诉讼,将上述172.8万元违法所得款认定为瑞普公司偿还债权人债务款项,干扰刑事案件的审判。
黄士云的质证意见:证据一的三性均不认可,与本案欠款、送达程序无关。一审邮寄时是按照瑞普公司的注册地进行送达,在金安区法院受理的瑞普公司案件均是按照瑞普公司的注册地进行送达,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就此向金安区法院提出异议,江晏与本案诉争无关。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不涉及本案借贷行为,本案争议焦点不需要等待起诉书中所查明的事实。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瑞普公司若坚持并未归还173万元,请二审查明相应事实,改判瑞普公司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该转账记录与本案借款还款无关联,故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四询问笔录、股东会纪要与本案诉争无关。
本院的认证意见:瑞普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的证明目的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将在后续予以阐述。
二审认定的事实:瑞普公司(甲方)、张红军(乙方)、黄士云(丙方)签订的2016032801号协议,约定:一、2011年10月26日,甲方因经营需要以乙方名义向金城机械邢成生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2%,该款转入甲方账户。该款实际为甲方所借为甲方债务,该款甲方同意由其偿还给债权人。二、2014年5月20日,邢成生、邢贵军因资金周转向张斌借款400万元,约定月利率3%。该款实际由张斌、彭良梅、孙长红、丙方四人凑款400万元名义借给邢成生、邢贵军,对此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已审理查明(2015)六金民二初字01417号认定,甲、乙、丙三方现均予以认可。三、经(2015)六金民二初字01417号案件审理查明截止2014年12月底对于本协议第二条债务邢成生、邢贵军下欠230万元。2014年12月29日,邢成生为偿还本协议第二条借款下欠款项将本协议第一条债务合计本息224万元转让给张斌、彭良梅,张斌、彭良梅同意该转让,彭良梅全权委托张斌处理。2015年2月9日乙方及甲方前法定代表人王广成签字同意该转让。张斌、彭良梅、孙长红、丙方四人均同意也经(2015)六金民二初字01417号案件审理查明,邢成生转让的224万元债权中有145万元给丙方,由丙方自行向甲方等索偿,甲方同意直接向丙方偿还,即甲方欠丙方145万元。由于本协议第一条借款以乙方名义所借,导致法院判决上述转让的224万元扣除145万元余款79万元及其利息由乙方偿还。四、2016年3月4日,乙方、丙方与张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乙方、丙方以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及跃层(房产证号32××21)房产作价688157元抵付本协议第三条判决确定的应由乙方偿还给张斌的79万元本金,本金余款张斌放弃,本协议第三条79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支付加上邢成生对于本协议第二条欠款余款6万元本息,乙方合计支付给张斌20万元,乙方支付张斌诉讼费5000元及执行费10970元,计15970元。由于甲方不能及时偿还本协议所述贷款,导致乙方、丙方不得不支付张斌合计904127元(含黄士云房抵付的688157元)。该款甲方同意偿还给丙方,即甲方欠丙方904127元,该款乙方认可甲方直接偿付给丙方。五、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二条、三条、四条,甲方欠丙方的款项为145万元加上904127元,合计2354127元及利息,该2354127元欠款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其中145万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计算,其中904127元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计算,本清息止。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意该2354127元本息由甲方直接偿还给丙方。六、对于本协议第五条中甲方对丙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丙方同意甲方暂不偿还,丙方通知甲方还款后,甲方必须在三日内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向瑞普公司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地址为瑞普公司的注册地址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电话为056××××1189。该邮件的签收人吴华庭。一审法院判决后向瑞普公司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地址为瑞普公司的注册地址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电话为363×××9,该邮件的签收人吴华庭。瑞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可一审判决系吴华庭交给其本人,吴华庭系瑞普公司的门卫。
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一。一审法院根据瑞普公司的注册地址向瑞普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系瑞普公司的门卫吴华庭签收。判决后一审法院也是采取同样的方式向瑞普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也是由吴华庭签收后交给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瑞普公司仅认可收到民事判决书未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涉案三方协议所载债务产生过程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查明,且该三方协议经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瑞普公司也认可事后有还款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瑞普公司偿还该协议记载的欠款并无不当。瑞普公司称该债务系张红军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的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瑞普公司所举证张红军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并没有与本案欠款相关内容的记载,因此不能证明本案与张红军涉嫌的刑事犯罪存在关联性。关于还款金额问题,黄士云认可瑞普公司已偿还173万元,瑞普公司称还款数额不清楚,因此一审法院以黄士云自认内容确定还款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瑞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0元,由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在二审期间,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审判长顾德明
审判员丁志欢
审判员卢文乐
法官助理蔡金贺
书记员鲍芳(代)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