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航与赵一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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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赵航,女,1998年7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一泽,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雪,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20年1月份始至2020年5月份止为恋爱关系。被告因生活需要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给付的形式累计借款给被告28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认可所欠28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原告依法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复印件一份;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虽未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但原告提供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已经实际向被告支付了款项,且被告在微信中承诺偿还原告该款项,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原、被告虽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应当在原告索要借款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数额,被告在微信中明确承认欠原告28000元,故原、被告争议的借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但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赵一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航借款本金28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明泽
书记员姜楠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