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力学与李烨、马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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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任力学,男,满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
被告:李烨,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被告:马大庆,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1日,被告李烨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马大庆系借款的保证人,并在借条上签名。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烨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遂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烨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如期偿还,现被告李烨未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烨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大庆是本案借款的保证人,因其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又因双方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9年10月21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马大庆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被告马大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马大庆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李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力学借款1万元;
二、驳回原告任力学要求被告马大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振宝
书记员李靖漪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