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与张庆平、钱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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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菲,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厚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平,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钱莉莉,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湖北省潜江市。

经审理查明,张庆平、钱莉莉系夫妻关系。
王菲持有2019年4月23日《借条》载明,今因生意周转需要特向王菲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借款人:张(某)平(字迹潦草),《借条》上借款人签名、日期及金额处均有捺印。王菲陈述签名系张庆平,并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予以佐证,微信显示微信号为×××、电话号码为136××******、昵称为守望,支付宝显示账户信息为张庆平、张庆平136××××****、聚朋友特色食府136××××****,所列转账款项已达147,000元并陈述还有一些现金。钱莉莉表示不清楚字迹潦草的签名是否是张庆平所签,也不清楚张庆平的微信叫什么、存的是备注名,136××××****是张庆平的电话号码。
审理中,经本院询问,王菲陈述张庆平、钱莉莉未偿还过任何款项。
另查明,王菲提交民事起诉状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记录在案。
审理中,王菲还提交加盖本院调查材料专用章的另案案卷材料,显示张庆平签名字迹潦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菲持有《借条》原件要求张庆平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虽《借条》落款处签名字迹潦草,但王菲提交转账记录予以佐证且有另案案卷材料予以印证,可以认定王菲与张庆平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现王菲主张出借款项后张庆平未依约偿还,张庆平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对王菲要求张庆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张庆平未偿还借款,应支付王菲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王菲主张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本院予以照准,具体以150,000元为本金、自王菲提交民事起诉状的日期即2019年9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对王菲主张过长的期限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钱莉莉责任承担的问题。王菲提交的《借条》并无钱莉莉签名,钱莉莉到庭表示不知情、不认可,从王菲提交的转账记录来看,次数多、金额零碎且其称系先出借款项、后出具《借条》,转账记录亦未显示与钱莉莉直接相关,故王菲主张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对其要求钱莉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张庆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张庆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菲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张庆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菲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王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庆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奕君
书记员杨月明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