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长海与曹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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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冯长海,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县。
被告:曹来华,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望花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从2019年1月26日向冯长海借人民币14400,还款日期定在2019年10月31日,到期还不上,有冯长海起诉所产生费用有曹来华承担。(月利:1分5厘),按季度支付”,被告曹来华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庭审中原告自述其借给被告的钱是从邻居韩宝华处借的,同时提供其向韩宝华出具的《借条》用以佐证该事实。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4400元及利息一节,因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被告自2019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4400元,利息为月利1分5厘,即年利率18%,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庭审之日即2020年8月21日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交通费300元一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曹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4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冯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曹来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晓盼
人民陪审员鲍静
人民陪审员刘世俊
书记员蒋月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