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长科与黄淑晨、李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讯动态1,380字数 2342阅读模式

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尹长科,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奇,广饶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宪法,广饶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淑晨,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李姚,男,1991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世波,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青,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02月17日,黄淑晨向尹长科出具担保责任书1份,内容载明“凡是尹长科在我处(包括世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由我黄淑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到期不能兑现,由黄淑晨在3日内返还尹长科全部本金。超过3日,连同以前的利息及后续利息同时赔付。月息为1.5分/元。注:因理财所发生的礼品、现金奖励无须由尹长科归还。连带担保人:黄淑晨2017年2月17日。”
另查明,2019年08月23日,尹长科与案外人世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集采合伙人合作协议》1份,约定尹长科作为合伙人(甲方)投资参与该公司(乙方)非遗文化产品、智能产品等内容的集采行为,投资金额为1300000元,合作期限为11个月,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将甲方的集采资金及盈利分配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并保证甲方盈利分配不低于集采资金的50%。合同签订当日,尹长科分3笔向乙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张檬,卡号:62×××43,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广饶支行)转款人民币590000元,向交易对方户名为“现代支付资金清算户”(账号:370610808156311000000000006)内汇入人民币210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800000元。尹长科在该组转款明细中备注“集采打款”字样;2019年11月11日,尹长科向黄淑晨转款320000元,黄淑晨确认共计收到转款320000元及20000元定金,共计人民币340000元。尹长科在该组证据中备注“购原始股打款”字样;2019年12月05日,尹长科向黄淑晨账户转款27000元,注明购买青铜凤鸟熏两个;2020年02月12日,尹长科向黄淑晨账户转款33394元购货款,并注明了佩戴手镯内径。尹长科在该两组证据均自行备注电商项目款;2017年03月10日、2017年08月17日、2017年09月10日,尹长科向案外人李晨鹏银行账户转款3笔共计300000元。2017年11月07日,尹长科向案外人杜鹃银行账户转款330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630000元。
另查明,2020年05月30日,世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尹长科向本院提交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尹长科与黄淑晨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银行业务回单、担保责任书、《产品集采合伙人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到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本案案由应为保证合同纠纷。黄淑晨向尹长科出具的担保责任书,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根据担保书内容,黄淑晨仅对尹长科在黄淑晨处的理财项目、资金以及由黄淑晨经办的包括在世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的理财项目,资金等依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尹长科的理财款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1、对尹长科依照《产品集采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转款的800000元,其提交的协议系其与世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签订,800000万元款项也系直接汇至协议指定账户,协议内容也未显示该笔业务系黄淑晨经办或与黄淑晨具有关联性,且黄淑晨对尹长科所称的该笔理财系由其经办的陈述也不予认可,故对尹长科要求黄淑晨就该部分理财款项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对尹长科向黄淑晨本人银行账户转款、现金及电商项目款共计400394元,庭审中尹长科及其代理人称该部分款项系黄淑晨个人借款,双方系借贷关系,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黄淑晨与尹长科的微信聊天内容,双方并无借贷合意,且尹长科在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中也均自行备注转款原因系购买原始股及电商项目购买手镯、青铜凤鸟熏等字样。经本院释明,尹长科坚持对该部分款项依照借贷关系主张权利,但无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对尹长科要求黄淑晨偿还该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3、对于尹长科向案外人李晨鹏、杜鹃银行账户转款的630000元,因尹长科无证据证实该部分款项与黄淑晨具有关联性,黄淑晨对该部分款项也不予认可,故对尹长科要求黄淑晨对该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尹长科要求黄淑晨、李姚共同支付尹长科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驳回尹长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00.00元,减半收取计8700.00元,由尹长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美芹
书记员崔悦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