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歌与王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讯动态945字数 362阅读模式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何新歌。
被告王飞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有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王飞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新歌借款本金1万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袁建伟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