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月英与被告胡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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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何月英,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创,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系原告何月英之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伟明,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伟明于2016年8月3日向原告何月英借款,并出具借款5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年息9,000元。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何月英与被告胡伟明形成的关于资金50,000元的民间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借贷双方约定年息9,000元,即年利率18%,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已受理,故该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限被告胡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月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0,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6年8月3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胡伟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建龙
人民陪审员许迪平
人民陪审员王智姣
法官助理刘驰
书记员刘驰(兼)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