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婷婷与商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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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石婷婷,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商超兵,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商超兵向原告石婷婷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商超兵应向原告石婷婷返还借款63,300元。故对于原告石婷婷要求被告商超兵向其返还借款63,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商超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婷婷返还借款6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被告商超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叶章明
书记员曹光中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