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兵与范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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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李小兵,男,198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君,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洪学,男,1995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范洪学欠原告李小兵借款本金9500元情况属实。范洪学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李小兵要求范洪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小兵要求范洪学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07月0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范洪学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范洪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兵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07月0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洪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许琦
法官助理魏楠楠
书记员吕文凤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