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娥梅与赵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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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薛娥梅,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赵新田,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赵新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负有及时向原告偿还欠款的义务。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下欠借款本金1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赵新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娥梅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年息6%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新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金波
书记员陈侍君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