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爽与高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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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肖爽,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明,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卿,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雷,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31日,原告肖爽与被告高玉卿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结清房贷需要向原告借款80万元,月息1.8%,借款期限从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借期1个月)。约定若甲方(被告)未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向乙方(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日逾期违约金按照借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从违约当日起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告转账80万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原告肖爽与被告高玉卿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关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期限内利率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及时还款,存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偿还80万元的借款和借期内的14,400元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被告间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借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1.8%(即年利率21.6%)计算,加上每日违约金为100元(折合年利率为4.56%),两者合计年利率为26.16%,其标准共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认为未超过36%的利息部分,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款规定的是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情形。在本案中,被告未支付利息,因此该规定不适用本案。本案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原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高玉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肖爽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
二、被告高玉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肖爽支付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4,400元;
三、被告高玉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肖爽支付2019年3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肖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4元,减半收取计5,972元,由被告高玉卿负担(原告已垫付,与执行款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建平
法官助理王力
书记员王玲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