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3马双与马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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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马双,男,1971年7月22日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马新忠,男,1976年2月3日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双与被告马新忠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17日,被告马新忠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马双借款20000元,原告马双通过微信向被告马新忠转账20000元,后被告马新忠偿还部分借款。2020年1月23日,双方就下欠借款进行结算,被告马新忠尚欠原告马双借款本金97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马双现金玖仟柒佰元正(¥9700元)……”。后原告马双多次索要借款未果,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马新忠就其下欠借款向原告马双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马新忠应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本金9700元。关于利息,因双方对借款利息并无约定,现原告马双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日应为2020年6月3日。被告马新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马新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马双偿还借款本金9700元及利息(以9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新忠负担(原告同意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青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沈婧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