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东珍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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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白东珍,女,1951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
被告:刘军,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被告刘军通过案外人马清国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分,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白东珍现金款贰万整(20000.00元)(壹万每年壹仟贰佰元整利息)。借款人刘军,公历2016.6月5号。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两年利息4800元并于借条注明:付两年利息4800.00元刘军,后被告未再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白东珍提交被告刘军出具借据复印件一份、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军欠款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刘军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及时给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求,其双方约定月息1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给付2016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利息4800元应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限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东珍借款20000元。自2018年6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苗勇
书记员冷峰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