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保与邱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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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和保,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邱站,男,1981年6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6日,被告邱站从原告张和保处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此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邱站从原告张和保处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邱站不履行偿还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邱站偿还利息10000元的主张中,因原告出示的借据中,双方未约定给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自逾期之日起,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邱站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张和保借款10000元;
二、被告邱站给付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和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邱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莹
书记员张佳佳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