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凡与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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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杨凡,男,199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张昊,男,200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张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杨凡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昊和杨凡系高中同学,张昊因需要资金周转,找杨凡借款,杨凡在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9次转账给张昊,共计款为5080元,后张昊偿还了部分,仍下欠杨凡借款4700元,双方通过支付宝聊天确认,张昊仍下欠杨凡借款4700元。后杨凡多次找张昊催讨借款,张昊一直拖延未偿还,杨凡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昊欠原告杨凡借款4700元,有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原告杨凡和被告张昊的支付宝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证实,应予认定。对原告杨凡要求被告张昊偿还借款4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限被告张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凡借款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志强
书记员赵贤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