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伟与高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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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小伟,男,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高拴红,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拴红自原告处借款,有转账凭证及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因原告实际向被告转款40000元,故本金应按40000元计算。关于利息,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利息应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高拴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伟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刘小伟负担31元,被告高拴红负担4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吕丹丹
书记员杨洁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