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方明与河南易众拍卖行有限公司、郭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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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5民初14017号

原告谢方明。
委托代理人张秀雷,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立,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易众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马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子慧,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翔,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飞荣。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4日,被告郭飞荣与被告易众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郭飞荣委托被告易众拍卖行将其名下车牌号为冀F×××**、发动机号为14317786N54B30A、车架号WBAK4104BC921810的宝马740Li咖啡色事故车辆依法进行拍卖,由被告易众拍卖行决定拍卖时间、地点和拍卖方式。被告郭飞荣承诺对委托标的拥有完全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置权,无任何债权债务问题,否则被告郭飞荣愿意承担因此给被告易众拍卖行、××及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被告郭飞荣对委托标的应履行瑕疵告知义务,若因被告郭飞荣未明示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瑕疵而使××或第三人提出异议,或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时,由被告郭飞荣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郭飞荣保证提供有关拍卖标的信息客观、真实,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被告易众拍卖行负责协调被告郭飞荣与其委托标的××办理过户,被告郭飞荣应当积极配合××办理相关事项,因被告郭飞荣原因不能及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由被告郭飞荣承担全部责任。拍卖成交的,被告易众拍卖行在收到××支付的价款、并办理车辆的交付手续后,被告易众拍卖行应当将成交价款扣留本协议8.2款约定的保证金后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第8.2款约定,为保证车辆顺利完成转移登记,被告郭飞荣同意被告易众拍卖行扣留成交价款30%(不低于5000元)作为过户保证金,车辆完成转移登记后三日内被告易众拍卖行将该保证金按照本协议8.2款的方式无息支付给被告郭飞荣。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郭飞荣与被告易众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车辆手续交接清单》显示了涉案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初次登记日期、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性质、事故类型(碰撞)、车辆停放地点、保全人员姓名及电话(马胜杰185××××****)。并载明了包括车辆登记证书在内的手续清单。该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发动机号为14317786N54B30A、车架号为WBAK4104BC921810。
后,被告易众拍卖行将上述车辆拍卖公告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布,该拍卖公告载明,起拍价13万元、停放地河北石家庄;事故类型:事故;初次登记:2011年8月10日;车架号:WBAK4104BC9*****;发动机:不祥,以看车为准;变速箱:不祥,以看车为准;是否拆检:否;是否有过二次事故:否;是否贷款:否;是否违章:待查如有违章由车主承担;是否过过户:否;车架号是否受损:否;年检日期:2019.08;手续是否齐全:齐全;维修时效:60天;注意事项:左后悬挂变形,车身部分喷漆,建议实地看车,以实地看车为准。
2019年6月10日,被告易众拍卖行会员耿胜楠以14.9万元拍得宝马740Li汽车。
2019年6月12日,原告以耿胜楠的名义与被告易众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成交确认书载明:1、中标客户为耿胜楠,车型宝马740Li,车牌号冀F×××**、发动机号14317786N54B30A、车架号WBAK4104BC921810,成交价为14.9万元,佣金14900元,其他费用2500元,提车人联系方式152××××****,提车人身份证号码。2、经本人确认,该车为本人竞买成功车辆。本人已阅读被告易众拍卖行车易购竞拍平台的所有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对该车的现状已确认并无异议,提车后的风险由本人承担与被告易众拍卖行无关。××签字即代表确认已收到上述事故车辆,并对事故车辆、配件及手续等方面无异议,如签订确认书后××有异议,则损失由××承担。车辆手续清单显示有车牌两个、钥匙两把、遥控器一个、行车证一个、交强险保单、车主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8月19日,该车辆登记信息显示:转移登记日期2019年8月19日,姓名崔传占,获得方式购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6月11日,被告易众拍卖行向被告郭飞荣转款153900元。2019年8月28日,被告易众拍卖行向被告郭飞荣转款5000元。
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易众拍卖行的马胜杰联系,称车辆因发动机号有动过的痕迹所以入不了户。马胜杰称:如果原告确定入不了户,马胜杰就与原车主联系,让他把发动机号给变更了。原告称:你变更了,你放发动机号变更了,我当时买的时候可没这样,他把大本打在了,他把变更记录打在了大本上以上,让我怎么卖,你或者说平台把他标得很详细,我跟你说,发动机要如果变更过了,我根本不会买这辆车,你平台上有我交易记录,你保证发动机大架都没事,你现在要给我去变更,你这怎么算。马胜杰称:怎么解决,你,咱们找原车主,让他给变更一下。原告称:你不是找了吗,找了人车主不管,不是车主开的,你让我这样一天天耗下去,一天天等,你让我怎么办。
2019年9月6日,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向崔传占出具《山东省机动车登记退办凭证》一份,载明发动机号有私自打刻嫌疑。
同日,原告与马胜杰协商退档事宜。原告称:我直接去这边就开始办退档了。马胜杰称:他这边我估计够呛,弄不成,不行就退吧。随后两人就发动机事宜又进行了沟通,原告要求退车,马胜杰称退车估计退不了,先把档给退了,退了想想办法让他给你弄一下。
另查明:1、易众拍卖平台用户名549612505,姓名为耿胜楠,为普通会员,会员到期时间2019年12月10日14:37,身份证号处未填写,电话152××******。2、原告与耿胜楠系夫妻关系,耿胜楠称是原告用其名称在易众拍卖平台注册的账户,参与竞拍行为均是原告参与。3、2020年8月12日,崔传占出具的《证明》载明:“关于冀F×××**宝马740轿车事宜,此车都是谢方明(身份证号:)出资购买的,提档过户时,只是用我的名字登记,我并未参与任何事情,此车所有权利归谢方明”。4、被告易众拍卖行提交的《易众拍卖会员注册协议》载明:当用户点击注册按钮后,即表示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同意《易众拍卖会员注册协议》,本协议即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该协议第二部分载明:易众拍卖行拍卖标的以保险全损车为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车辆),车辆和车辆信息源于委托方和车辆相关证件,易众拍卖网站和拍品目录中所公示的标的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该标的的全部现况和信息,所有标的均按现状进行拍卖,易众拍卖向会员提供现场查看标的和标的手续服务,敬请会员参拍前务必实地查看,会员一旦参拍,即代表会员已知悉标的的实际情况,并对标的和标的手续现状的认可,易众拍卖不对参拍标的的任何瑕疵作任何担保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会员谨慎竞拍。《拍卖规则》第四条规定:拍卖标的车辆实况以车辆现状为准,竞买人应在公示时间内亲自到现场查验拍卖车辆的现况,包括该拍卖标的车辆的缺陷和部分部件缺失。由于车辆本身故障,使竞买人无法了解车况信息的,请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注意此项风险。在展示期间,如发现车辆信息不符或有疑问请与我公司联系核实,如果竞买人不现场查验拍卖车辆,我公司视为竞买人了解标的物具体损失情况,中标后拒绝一切形式的议价,我公司不承担任何因此造成的损失。
2020年7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1、被告易众拍卖行称其收到了耿胜楠指令原告代为支付的拍卖价款,竞拍前耿胜楠在平台上交了1万保证金,竞买成功后,耿胜楠指令原告支付161400元,前期交的1万元保证金其中5000元折成竞拍价款,剩余5000元已经按照××耿胜楠的指令退还其指令的账户。2、原告称其未实地查看过车,因为拍卖前,平台显示的公示信息中已包含此车所有的外部和内容信息,发动机信息符合国家手续,此车手续齐全可以过户,所以我才交了保证金买车。3、原告称不是第一次在网上买车,买了多少车辆也不清楚了,原告是做汽车维修的,以此为生。4、原告称原告是用自己的手机号,耿胜楠的名字注册的会员,并未进行身份信息核实,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耿胜楠的名字也是原告所签,当时被告易众拍卖公司的负责人让原告出示了拍卖注册会员的手机信息及拍卖信息,确认操作者是原告本人后、耿胜楠只是个用户名,然后让原告签署了耿胜楠的名字,当时被告易众拍卖行看的是原告的身份信息。5、原告称车辆是提车后一周去维修的。6、被告易众拍卖行称在易众拍卖平台注册会员用手机号就可以注册,但参与车辆竞拍要求实名认证,该涉案车辆成功竞买的××显示为耿胜楠(该车竞拍时耿胜楠未做身份证信息认证),与我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也是耿胜楠。7、庭审中,原告提交济宁市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劳务维修费发票两张和济宁市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冀F×××**维修结算清单一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150920元。原告称济宁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告,故该车维修费并未以现金形式汇入该公司,维修费发票是以维修配件费加工时费组成按成本价计算的。

本院认为,虽然《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记载的中标客户为耿胜楠,××签字一栏处的签名亦为耿胜楠,但原告系耿胜楠的配偶,耿胜楠认可系原告用其姓名在易众拍卖平台注册的账户,参与的涉案车辆竞拍活动。原告与耿胜楠均认可系《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耿胜楠”的签名系原告所签。且被告易众拍卖行称在易众拍卖平台注册会员用手机号就可以注册,但参与车辆竞拍要求实名认证,该涉案车辆成功竞买的××显示为耿胜楠,该车竞拍时耿胜楠未做身份证信息认证。故本院对原告称其系拍卖活动的参与人的主张予以采信,本案参加竞拍活动的实际竞买人应当认定为原告,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易众拍卖行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被告易众拍卖行处购买涉案车辆,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易众拍卖行处拍得的涉案车辆因发动机号存在私自打刻嫌疑而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易众拍卖行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易众拍卖行返还购车款1664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众拍卖行虽在《易众拍卖会员注册协议》和《拍卖规则》中声称对拍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该注册协议和拍卖规则均系被告易众拍卖行提供的格式条款,被告易众拍卖行又无证据证明已就其中免除被告易众拍卖行责任的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故被告易众拍卖行称其对拍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无效,被告易众拍卖行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用150920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仅有济宁市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劳务维修费发票两张和济宁市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冀F×××**维修结算清单一份,而济宁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原告认可该车维修费并未以现金形式汇入该公司。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且原告作为专业的车辆维修人员,多次购买网拍车辆,在被告易众拍卖行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发动机:不祥,以看车为准,建议实地看车,以实地看车为准”的情况下,在拍卖前仍不亲自审看原物,不对拍卖标的做充分的查看和了解,放弃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现实状况的权利,自主作出竞买选择应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综上以上两点,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不予支持。被告郭飞荣与被告易众拍卖行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而被告郭飞荣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郭飞荣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谢方明与被告河南易众拍卖行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河南易众拍卖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方明购车款166400元及利息(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166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166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回原告谢方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8元,由原告负担1416元,被告河南易众拍卖行有限公司负担1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马丽莉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马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