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胜超、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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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3民终2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米胜超,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长信数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
法定代表人:王力婧,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应,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址朝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力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海,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至10月间,宫海以投资筹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为由向原告米胜超借款,原告分三次出借给宫海145万元,均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宫海银行卡。2016年11月5日,原告与宫海签订一份《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朝阳市西大营子镇医院<股权质押合同书>》,合同载明:“甲方:借款人宫海,借款单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乙方:出借人米胜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总金额为肆佰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息为拾贰万元/月,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一、质物:1.质物系甲方在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朝阳市西大营子镇医院,投资的股权及其收费权的权益。2.质押股权比例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朝阳市西大营子镇医院,总股权的百分之十五”。在第二条“相关条款”中约定:“……2.甲方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本质押合同将即刻生效,乙方所借款项将转为股权投资款,乙方将作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朝阳市西大营子镇医院合法股东,并占有医院的15%原始投资股权,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3.乙方成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朝阳市西大营子镇医院合法股东后将享有医院经营期间的股利,其中包括,医院经营收益、手续转让、医疗器械出兑、房产及土地转让等,所产生的一切款项均为双方共同所有,并按双方所持股份比例按月进行分配。……”。合同签订后,原告又分4次向宫海提供借款225万元,均转账汇入宫海个人银行账户。即原告累计支付给宫海借款370万元。该款宫海至今未偿还。
另查明,2016年5月16日,金海代表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第一条合作方式约定:“(一)甲乙双方共同举办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和西大营子镇医院,双方投入以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为准,甲方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西大营子镇医院资产参股,乙方控股。双方投入额度及占比以评估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合作后,两所医院保持医院发展地位不变、保持医院公益性质不变、保持医院非营利性不变、保持医院原有人员身份不变。(二)合作期限内,甲方以符合法人身份的医院作出为出资人与乙方成立管理机构,运营模式可参照公司法规定。鉴于医院的特殊性,应当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应依法履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以补充协议规定为准……”。协议约定合作期限20年,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36年5月15日。协议还约定了违约条款等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宫海代表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手了医院并进行投资建设。宫海在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书》时系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股权质押合同书》、银行转账记录,2015年7月20日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协议书等证据载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事实的认定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股权质押合同书》内容看,应是宫海为向原告借款提供的质押担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同书中明确载明,质物为“甲方在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朝阳市西大营子镇医院投资的股权及其收费权的权益”。但通过庭审调查以及被告提供的协议书,能够证明与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合作经营管理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朝阳市西大营子镇医院的是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为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宫海,宫海个人并不具有质押物的所有权。因此,其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龙城区医院在质押合同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亦属无效。原告出借给被告宫海370万元,汇入宫海银行账户,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宫海辩称该款均用于投资医院建设,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告借款给被告宫海时,宫海既是朝阳市金红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龙城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龙城区医院具有借款370万元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其出借的370万元已转入医院账户,故原告主张龙城区医院偿还借款的诉请,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370万元应由借款人宫海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期内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刘玉华
审判员汪江
审判员姜永涛
书记员毕雪
(法官助理代)

审判长刘玉华
审判员汪江
审判员姜永涛
书记员毕雪
(法官助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