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润燕与李文聚、王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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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303民初6762号

原告:周润燕,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欢,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静静,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文聚,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王杏,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周润燕诉至本院称2019年12月28日李文聚向其借款25000元,周润燕按李文聚要求将25000元转给李文聚的姨王杏,李文聚借款后未偿还过款项,同时向本院提交李文聚及王杏的户籍证明、周润燕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周润燕与李文聚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李文聚认可周润燕给其25000元的事实,但辩称不是借款,而是周润燕的赠与,周润燕对赠与一事予以否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周润燕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文聚承认收到周润燕给的25000元,但辩称双方系赠与关系,李文聚需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李文聚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周润燕给其25000元是赠与行为,且周润燕对赠与予以否认,李文聚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周润燕主张的借款关系,本院予以采信,对周润燕要求李文聚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周润燕与李文聚之间并未约定利息,且周润燕并无充足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以及李文聚未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对周润燕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周润燕自认王杏只是李文聚指定的收款人,并非借款人,故对周润燕主张王杏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李文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周润燕偿还借款25000元;
二、驳回周润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李文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李文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晓宇
书记员毛琳柯

审判员杨晓宇
书记员毛琳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