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飘与郭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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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002民初5180号

原告:陈雪飘,女,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雪龙,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爽,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认为,原告陈雪飘与被告郭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郭爽下欠原告陈雪飘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陈雪飘要求被告郭爽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郭爽返还原告陈雪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郭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真真
书记员王盈博

审判员吴真真
书记员王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