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佑倩与胡爱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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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02民初5084号

原告:郑佑倩,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根吉,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被告:胡爱球,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本院根据上述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3月还清。原告称该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被告胡爱球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既是对国家法制的藐视,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爱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佑倩借款本金1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郑佑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爱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章永伟
人民陪审员戴维平
人民陪审员陈秀仙
书记员金轶群

审判长章永伟
人民陪审员戴维平
人民陪审员陈秀仙
书记员金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