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文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716字数 2018阅读模式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02民初495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
负责人:陈大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玉亮,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花,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持卡人账单查询、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及修订《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公告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22日,李文花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审核向李文花发放卡号为62×××21的信用卡。李文花办卡时签字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银行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和须知的各项规则。《民生通宝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的为准;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信用卡发生的消费、预借现金、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如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持卡人向本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本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上述规则以本行官网、电子银行等官方渠道公示的为准,并作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同意以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持卡人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此外还对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对账单、有效期等做了约定。
李文花开卡消费后至2020年9月6日欠付信用卡本金49799.61元,利息4896.91元,交易手续费46元,违约金2993.04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文花申请办理原告银行信用卡,承诺遵守领用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后,应按领用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按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的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参照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本院一并调整为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被告李文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49799.61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利息、交易手续费、违约金(总计不超过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2元,由被告李文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锋
法官助理项安迪
书记员王玉琪

审判员王锋
法官助理项安迪
书记员王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