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华与颜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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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9898号

原告:徐海华,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颜仁云,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颜仁云向原告徐海华出具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7日的借条一份,载明“2020年9月7日颜仁云向徐海华借5万元整(伍万元整)”等字样,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偿还,遂成讼。诉讼中,原告陈述称,涉案借款系其于2020年9月7日向台州银行贷款5万元后现金转借给被告,前述借条实际系由被告于2020年10月底出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原告向金融机构贷款5万元后转贷给被告,被告嗣后出具借条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案被告借取的5万元应当返还给原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仁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海华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颜仁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怡璐
代书记员高晨诚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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