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润昌与周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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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973民初8550号

原告:周润昌,男,汉族,1993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37。
被告:周一明,男,汉族,1992年5月1日,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梓高阶级**,公民身份号码:441************613。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与被告为同村好友,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短期借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证了微信、支付宝转款凭证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显示,原告在2017年-2018年期间多次向被告转账,分别为:2017年10月2日转账4670元、2017年10月22日转账6070元、2017年11月24日转账9450元、2017年12月2日转账9450元、2017年12月14日转账5000元、2017年12月20日转账10000元、2017年12月22日转账5000元、2018年1月4日转账9450元、2018年1月20日转账6615元、2018年1月30日转账7000元、2018年1月31日转账10000元、2018年2月6日转账10000元、2018年2月7日转账8900元、2018年2月28日转账10000元。被告也多次向原告转账,分别为:2017年11月23日转账930元、2017年12月24日转账275元、2017年12月24日转账600元、2017年12月30日转账880元、2018年1月9日转账550元、2018年1月18日转账275元、2018年1月25日转账275元、2018年1月28日转账600元、2018年1月30日转账450元、2018年2月1日转账880元、2018年2月5日转账450元、2018年2月10日转账550元、2018年2月10日转账500元、2018年2月16日转账550元、2018年2月20日转账660元、2018年2月25日转账275元、2018年3月2日转账600元、2018年3月2日转账450元、2018年3月2日转账880元、2018年3月7日转账1100元、2018年3月14日转账550元、2018年3月14日转账500元、2018年3月25日转账660元、2018年3月28日转账275元、2018年4月1日转账600元、2018年4月1日转账450元、2018年4月1日转账500元。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转账前后存在多次沟通:2017年10月2日,被告称“那你现在回家吧,我今晚拿给人”,原告回答“得了”;2017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示聊天记录截图,表明有人需要借款,然后被告称“我等下要用钱,记得保密,不然搞我没信用,没人敢来我这里借钱或者压也”,原告回答“嗯,支付宝转你”;2017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示聊天记录截图,表明有人需要借款,原告回答“借多少呀”;2017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示聊天记录截图,表明有人需要借款,被告问原告“你还放不放,3000”,原告回答“放”;2018年1月30日,被告问原告“你看看3点之前要不要放一万”,原告回答“要体下”,被告称“无所谓你自己体下。老板出国这几天都没有钱放,好多人问”,原告称“嗯”;2018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称“我说我借他1W要给他200,2W要400,所以说600”,被告回复“你一万赚三百五还不可以吗,6确实有点高”。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是帮其将款项出借给他人,然后向原告支付利息。
原告主张被告失联且未还欠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周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2018年期间,被告多次在得知他人有借款意向的情况下,向原告询问是否愿意向他人出借款项,并告知原告可从中收取利息,原告同意出借后即将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将收到的款项出借给他人,再经由被告向原告转账他人支付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并无出于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转款的目的也是通过被告代为向他人放款,因此,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84865元及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润昌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22元,原告周润昌已预缴,由原告周润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敏
人民陪审员周健平
人民陪审员朱树辉
法官助理唐淑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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