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与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412字数 686阅读模式

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晋0821民初2692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住临猗县。
被告:原某某,女,汉族,住临猗县。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原某某向原告程某某借款1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内容为:“今欠程某某壹万叁仟元13000元2016.5.16号原某某”,后于2017年3月2日向原告归还2000元,剩余11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原某某向原告程某某借款13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据为证,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就剩余借款11000元主张债权,被告原某某应当清偿。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诉讼权利,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程某某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10元,被告原某某承担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俊萍
法官助理岐蓓
书记员杨晋鑫

2020-11-09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