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彩虹、陈晨祎等与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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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9782号

原告:陈彩虹,女,1981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陈晨祎,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陈美芬,女,1982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胡珍,女,1981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三原告借款,在偿还部分借款后,尚余48800元未予偿还,并由被告于2020年4月19日向三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三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彩虹、陈晨祎、陈美芬借款4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胡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军标
法官助理应俊伟
代书记员应泽宇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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