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志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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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皖0802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长志,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专科文化,安庆市鑫驰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3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秣陵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将陈长志带回并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同年3月12日依法执行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亚玮,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诈犯骗罪的事实。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借新债以还旧债,从胡某1、谷某、曹某、余某2等15人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996264元,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其前期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陈长志向余某1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余某1人民币64万元,此款为周转资金。起诉书指控,2013年,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余某1借款20万元,已归还133386元,尚欠借款66614元。
本起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被害人余某1在2020年3月27日陈述:2018年4、5月份陈长志以需要资金周转,多打一些款到格力空调账户上为由找我借30万元,而且给我月息1分五。同年5、6月份,在我姐姐棋牌室,我是拿着现金30万元借给陈长志的,陈长志给我打了30万元借条。2019年5、6月份,陈长志又以资金周转为由找我借款30万元,我要求用他的房子做他项权证,他同意去做,我就同意借钱了,我让他打了34万元的借条,利息是一分的,实际给了陈长志30万元,多的4万元算之前的利息。之后他将那套门面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给了我。2019年7月4日,他将之前的2张借条换成一张借款64万元的借条。后来他还了我5万元。
2020年11月2日本院对余某1进行询问,余某1陈述:借给陈长志的钱是我姐姐借给他的,在2017年开始分批借给陈长志。总共大概借了十几次,在公安机关说是两笔,我回家后理清了,才知道是十几笔,前面的小条子都是打给我姐姐的,小条子汇总成两张条子,后来将这两张条子给了陈长志,汇总成总条子。陈长志后续借钱时是将前期的本金加上利息,合计后再打借条,后面的借条也是类似这种情况,本金加利息,利滚利。64万**本金至少40万。
2020年11月14日余某1陈述:陈长志大概2014年左右向我借的钱,一共借了大概40万元,因为加上利息打了64万元借条,一共向我还了13万多。
2020年7月27日陈长志向公安机要求撤案,认为与陈长志之间属民事纠纷,请求公安机关不要追究陈长志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3月11日、12日陈长志供述:我2011年找余翠萍(余某1姐)借了20万元,但是一直没有还本金,后利滚利我还欠她47、8万元。2019年2、3月份,我就将房产证抵押给她了。
2020年4月3日,陈长志供述:我找余翠萍借钱用于经营周转,总共大概借了30万元。2018年余翠萍找我要钱,我就将我的房产证抵押给她了。余翠萍怕我赖账,就让我将借条打给她弟弟余某1,余某1必须要我老婆签字,我老婆知道之后不愿签字,所以余某1就让我打一张64万元的借条给他。中间我还了十几万给他,实际上我只欠他大概20多万。
2020年7月16日,陈长志供述:从2013年开始我向余翠萍借钱,本金借了20万元,到现在利滚利应该接近60万元,余翠萍将债务转给了余某1,我给余某1打了一张64万元的借条,2019年6月,我从杨某那里借了钱还了49990元给余某1。所以到现在我还欠他59万元。利息我总共还了大概十几万元,利息我是通过现金还的,这个59万元里除了利息之外,大约有10万元是我在余翠萍棋牌室赌博欠的钱。
2020年7月28日陈长志供述:向余翠萍大概借了3、40万元,我和余翠萍之间借了还还了借,具体记不清多少钱了。我现在还欠余翠萍20万元的本金没还。根据公安机关统计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向余某1及余翠萍共转账133386元,这是还的钱,将我还的这133386元钱抵他借我的本金,我还剩20万元的本金没还。余翠萍都是通过现金给我的。打64万的借条,是因为里面有利息包含在内,还有10万元我在余翠萍棋牌室赌博的债务也加在里面。我欠20万元的本金,不包括10万元的赌债。
2020年11月2日陈长志供述:找余翠平借了20万元,打64万元借条给余某1,是因我想着在余翠平那里再借一些钱,所以就打了64万元的条子,但也没借到钱,借条也给了。这个钱是分多次借的,当时应该是现金借款。
3.借条、相关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证实: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陈长志向余某1出具金额为64万元的借条。陈长志通过银行、微信转账了133386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二)2014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及承接余良卿工程货款缺口为由,向曹某借款170000元,已归还82370元,尚欠借款8763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日到2019年9月23日,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向余良卿公司进货为由,分3次向其借款共计17万元,其中2014年8月2日借款5万元,2015年10月29日借款10万元,2019年9月5日借款2万元,陈长志总共还了82370元。从2014年8月第一笔借给陈长志之后陈长志开始还利息了,利息就是2014年-2015年陈长志找我借的利息,2019年9月23日陈长志找我借钱没有给我利息,也没有打借条。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她与陈长志之间的银行流水和微信交易流水没有异议;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其向曹某借了17万元。其中,2014年至2015年借的15万元一直都还了利息。2019年5月,以履行与余良卿药业公司的合同为由借2万元,没有支付利息。总共向曹某还了82370元;
3.相关交易记录、借条、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曹某借款合计170000元,已偿还82370元,尚欠8763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三)2015年,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余某2借款120000元,已归还47010元,尚欠借款7299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余某2的陈述。证实:自2015年上半年起,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他借款共计120000元。2019年1月16日,陈长志付了利息。陈长志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他转账47010元;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向余某2借了12万元,约定1分5的月息,借款时间是2015年上半年,2018年5月换了一次借条,利息一直还到了2019年10月,向余某2还了47010元;
3.借条、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余某2借款合计120000元,已偿还47010元,尚欠7299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四)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江某借款100000元,已归还61800元,尚欠借款3820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4日,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及进货为由,向其借款100000元,陈长志总共向她还了61800元。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她与陈长志之间的银行流水和微信交易流水没有异议;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他以资金周转为由找江某借了10万元,一直在还利息,还到了2019年9月份,应该是72000元的利息;
3.借条、相关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江某借款合计100000元,已支付61800元,尚欠3820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五)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万某借款200000元,已归还73400元,尚欠借款12660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8日,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共计20万元,陈长志向他支付本息73400元;
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份,万某到她家,说陈长志找他借了20万元没还;
3.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5月,以资金周转为由找万某借了20万元,约定利息每个月3000元,利息还到了2018年年底,还了73400元本息给万某;
4.相关交易记录、借条、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万某借款合计200000元,已偿还73400元,尚欠12660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六)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阮某1借款,2019年1月4日,经双方对账,陈长志向阮某1出具了两份借条,借条分别载明借到阮某160万元、17万元。公诉机关根据双方转账记录对两人往来款项进行了统计,加上阮某1提交清单记载的现金借款并经被告人确认部分,认定被告人陈长志向阮某1借款1179620元,已归还688740元,尚欠阮某149088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阮某1的陈述。证实:我向陈长志转账的钱均是借款,陈长志向我转账的钱均是还款,我给陈长志借的钱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给他的。因陈长志借我的本金一直没还,他还的钱里面有一些是利息,所以陈长志向我出具了77万元借条。我认可现在陈长志还欠我564880元;
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阮某1曾找其借15000元现金,转借给陈长志,其就拿了15000元现金给了陈长志;
3.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阮某1经常向其借钱转借给陈长志,也通过刷卡的方式支付给陈长志;
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陈长志找他的表姐阮某1借了不少钱,她了解到的是还欠6万多;
3.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到2018年期间,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总共找阮某1借了70万元,利息一直还到了2019年10月份。阮某1向我转账的钱是我向阮某1借的钱,我向阮某1转的钱是我还给阮某1的本金和利息,70万元其实包括前期未还的利息。我与阮某1之间有部分现金借款。总共欠阮某1319080元;
5.借条、相关交易记录、手工记账单、审计报告。证实: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阮某1通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现金等方式多次向陈长志出借款项。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七)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叶某借款200000元,已归还70720元,尚欠借款12928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10月20日,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她借款200000元。2017年至2019年,陈长志向她转账71200元,有两笔利息她发现均多付了240元,遂转回给陈长志合计480元。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她与陈长志之间的银行流水和微信交易流水没有异议。陈长志给她转账的钱里面包含了尤菊花和陆翠玲的利息;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其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叶某借款20万元,还了71200元,后叶某向他转回两笔240元,合计480元;
3.借条、相关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叶某借款合计200000元,已偿还70720元,尚欠12928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八)2018年8月,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1借款50000元,已归还9000元,尚欠借款4100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22日,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后来支付了利息6750元;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吴某1借了5万元。一直在还利息,还到了2019年9月份,合计6750元;
3.借条、相关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吴某1借款合计50000元,已偿还9000元,尚欠4100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九)2018年11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2借款195000元,已归还26980元,尚欠借款16802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至2019年,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95000.00元,归还了2万元的本金和3800元的利息,另,陈长志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她3180元。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她与陈长志之间的银行流水和微信交易流水没有异议;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1月至今,他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吴某2借了195000元;他通过银行转账还了2万元,通过微信转账还了6980元,总共还了26980元;
3.借条、相关交易记录及明细、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吴某2借款合计175000元,已偿还26980元,尚欠14802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十)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朱某借款50000元,已归还4500元,尚欠借款4550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16日,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000.00元。陈长志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给她4500元;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1月份,其以资金周转为由找朱某借了5万元,还了4500元;
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夏天的时候,朱某到她家,说陈长志找她借了5万元钱没还;
4.借条、相关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朱某借款合计50000元,已偿还4500元,尚欠4550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十一)2019年6月,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2借款70000元,已归还4200元,尚欠借款6580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6月9日,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其借款70000元,没有还钱;对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其与陈长志之间的银行流水和微信交易流水没有异议,已归还利息4200元。前期虽多次短期借款给陈长志,但大部分都是现金借款,且已还清,本笔7万元与之前的借贷无关。
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夏天的时候,有一个叫胡某2的人到她家店里来找陈长志要钱,据陈长志说他找胡某2借了钱,还剩6、7万没还。
3.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至今,我以经营周转为由找胡某2借款。借了20万元,还了13万元本金,还剩7万元没还,一直在还利息,利息还到了2019年9月份,剩下的7万元,还了4200元;
4.陈长志前期向胡某2出具的借条。证实前期双方多次发生借贷关系;
5.借条、相关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胡某2借款合计70000元,已偿还4200元,尚欠6580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十二)2019年6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借款230000元,已归还8200元,尚欠借款22180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12日,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分2次向其借款25万元,其中6月29日打了一张20万元借条,我通过我丈夫工商银行卡转账给陈长志18万元,借条中的2万元是陈长志姐姐陈长霞找我借了2万元,当时我找他姐姐要债,当时陈长志总计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2019年陈长志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她转账8200元。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她与陈长志之间的银行流水和微信交易流水没有异议;
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份,她和陈长志因在农商行的贷款到期,找杨某借了10万元还贷,约定利息是月息二分,利息一直支付到2019年9月份,本金没有还;
3.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6月份,以资金周转为由找杨某借款25万元,其中2万元是陈长霞找杨某借的,这个钱实际上给我的,所以当时杨某给我转了18万元,我打了20万条子。还了13000元,谢某还了4800元。利息还到了2019年10月份。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的丈夫饶四平8200元;
4.借条、相关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杨某借款230000元,已偿还8200元,尚欠22180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十三)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做承接空调业务资金周转以及格力空调一级代理为由,向其老师谷某借款150000元,至今未还款。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实: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21日,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共计16万元。2019年6月20日左右,陈长志通过微信转账给其1万元;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其以资金周转、经营需要为由向谷某借了15万元,一分钱没还。谷某当时没有和其谈到利息;
3.借条、相关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谷某借款合计15万元,尚欠15万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十四)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长志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承接余良卿工程货款缺口为由,向其老师胡某1借款70000元,至今未还款。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实: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9月16日,陈长志以公司经营周转、履行与余良卿药业公司的合同等为由,分3次向其借款共计7万元;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其以资金周转、履行余良卿药业合同为由向胡某1借了7万元,一分钱都没还。约定利息是1分的月息,利息都没付;
3.格力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借条、相关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向胡某1借款合计70000元,尚欠70000元。
(十五)2019年3月30日,陈长志与林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载明,截止2019年3月30日,陈长志、谢某共借林某现金人民币23万元。后陈长志归还8050元,尚欠借款221950元。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至2018年期间,陈长志找到我,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前后借款30余万元,期间还了大概7万多元,现在陈志长共欠我23万多元,陈长志与2019年3月30日向我出具了条据,此后总共还了8050元。因借款次数特别多,我只记得较大的借款,一笔14万,两笔20万,还有一笔3万,大概60多万元的借款。23万元说是我们重新对账,其实23万元的借条是新的借款,20万元是父亲借给他的,3万元是陈长志刷我的信用卡。与前期借款没有关系;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我找她借了30余万元,还了7万元,现在还欠23万元,这些借款都是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借的。每次借款的理由都是以资金周转为由。2019年3月30日,我们重新对账,确定本金还有23万元,现总共还了8050元。我找他借了60多万,最后还欠她23万元本金没有还。23万元不含利息,如果利息也计算在内的,我还给林某的利息超过我还给她的本金;
3.借条、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长志尚欠林某借款221950元。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起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长志为躲避上述债务,更换联系方式和微信账号,离开安庆逃往南京。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在南京将陈长志抓获归案。
上述诈骗事实,另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陈长志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2.证人檀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他经人介绍挂靠到陈长志妻子谢某名下的“格力空调凌云售后经营部”进行安装卡结算,陈长志夫妻二人到现在为止还有将近9万元的安装费没有与他结算。陈长志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一直都在正常经营,2018年因为销售成绩突出,格力公司还给陈长志发了奖。2019年10月份,陈长志就失去联系了;
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安庆市凌云售后服务部经理,陈长志的妻子。除了一些亲戚的借款外,其他的都是别人到店里来找她的时候她才知道的,她根本不知道陈长志在外借了这么多钱。格力公司是先打款再发货,我们当时身上没有多余的钱用来参加格力公司的一些打款活动,只能是有生意了再打款进货。基本上公司盈利情况在6%左右。到了2019年的时候,因为陈长志在外欠债要债的人太多,我们就没办法正常做生意了,也无法维持正常盈利;
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当时虽约好价格是150万元,但是因为那个房子还有银行贷款没有还清,所以我就帮陈长志将银行剩余的18万房贷还清了,还有安庆农商行的26万元的贷款我也帮陈长志还清了。这样陈长志拿到手的钱大概是100万元。这个钱陈长志全部用来还债了,主要是还信用卡和银行的贷款,还一些没有要利息的人借款;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长志于2020年3月10日被江宁公安分局秣陵派出所抓获归案;
9.安庆市鑫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至2019年缴税记录表。证实:公司基本经营情况;
10.被告人陈长志银行、电子支付的交易记录。证实:相关借、还款转账情况,及相关借款去向;
11.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底,我开始做空调购销生意,后来合肥民生银行就找到了我,想让我在银行贷款,而且合肥的格力总公司也给我做工作,想让我贷款做大做强,我就在民生银行贷款了120万元,在格力公司购买了120万元的货款,后来我就将自己位于安庆迎江区宏祥山庄的住房卖掉了,付了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碧桂园山水云间263栋10室的门面购买首付,我用卖空调的钱将门面装修了。2014年的时候,做了一汽奔腾的4s店的中央空调工程,工程款100多万,我当时向周围朋友亲戚借了几十万元想着把这个工程拿下来,结果没想到一汽奔腾的4s店倒了,我结不到工程款(30万),又要付欠款利息,结果导致我的资金窟窿越来越大,我想着自救,不想卖掉碧桂园的那个门面还款,就一直还利息。自从2015年开始,我基本上就没有钱了。到了2015年的2月份,我的民生银行贷款到期,我又没有多余资金还钱,我就在合肥借了高利贷还了银行的贷款,这个高利贷我是通过借周围的亲戚朋友来还款的。自2015年以来,我可以通过短期借债来维持我的正常经营,但是我也没办法将之前的债务还清,因为我只能支撑我付之前的利息,无法还清之前的债务。这样我的资金窟窿更大了,我只能不停的借新债还旧债自救,还要继续付利息。2019年10月,我将位于碧桂园的门面房卖掉,离开安庆到了南京,离开时,除了姐姐陈林朱之外,没有跟任何人说。更换手机号和微信号,以致所有的借款人都无法与我联系。离开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人的追债,好将银行贷款还清,防止影响我儿子,等银行贷款还清,我再处理我欠的债务。借的钱大部分都是转账,还有一些是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pos机刷卡。我基本上都是以公司经营和还银行贷款为由找人借的,而且基本上我找人借钱都许诺了利息,一般都是一分五的样子。
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
2018年底,被告人陈长志通过微信与办证人员(身份不明)联系,以700元价格伪造了一套其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263栋10室的假房产证、土地证。为逃避还款,陈长志将已办理的上述假房产证、土地证交给朱某作为抵押。
经安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告人陈长志提供给朱某用作借款抵押的房地产权证上的公章及版本进行核验并出具证明,该产权证书系伪造。
本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加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6、7号的时候,陈长志到其家,将陈长志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263幢10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给她,说抵押在其处,过几天就还钱。后来其找房产局的人查了一下,发现房产证是假的,再打陈长志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也找不到人,所以报案。
2.被告人陈长志的供述与辩解:其向一家棋牌室老板余翠萍借了大概30万元。201

据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96264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长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长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33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陈长志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九万六千二百六十四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毅杰
人民陪审员何成洲
人民陪审员余亚
法官助理应海庆
书记员潘晶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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