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莲与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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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皖1125民初4283号

原告:陈清莲,女,194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保权,男,汉族,1970年6月3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西卅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磊,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1月10日和2009年12月10日,被告章磊分别向原告陈清莲借款20000元和1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并在格式借条上签字,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陈清莲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担保人:吕丽借款人:章磊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借条今借到陈清莲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此据担保人:诸保权借款人:章磊2009年12月10日”。被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章磊向原告陈清莲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称原告两次共计借款30000元给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清莲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章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德春
人民陪审员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章正平
书记员唐其鹏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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