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万森与冯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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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203民初708号

原告:罗万森,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18。
被告:冯家强,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93。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向原告签立《借据》,原告转账交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借贷关系合法,被告应依约定偿还借款,其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借款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双方约定的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的主张,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家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万森偿还借款5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8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家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浩
审判员邹杰明
人民陪审员黎森
书记员何婉仪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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