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萍与郭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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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24民初2929号

原告:陈燕萍,女1987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郭春艳,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陈燕萍与被告郭春艳之间的民间借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原告陈燕萍要求被告郭春艳归还借款,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春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燕萍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郭春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泽
人民陪审员王新富
人民陪审员王晗华
代书记员郭青青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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