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实务研究591字数 902阅读模式

注: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公民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周晓同志:1997年10月1日,我向我同学借款34万元用于炒股。商定每年付息,第一年付息22%,第二年付息15%。结果一段时间操作下来,我先赚后赔。从2000年起,我开始分期还款给我同学,合计还本28.5万元后,尚欠本金5.5万元。其后,我同学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还清本金,并要求我将尚欠的263891.52元,从2000年9月19日起到还清之日为止,仍按年利率12%偿还。请问,这种算法对吗?我还不出该怎么办?江苏 钱先生钱先生:就你来信所提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供你参考。你与同学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借贷行为本身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其资金不是贷款资金等),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处理当前的争议,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1、该《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里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应理解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2、该《意见》第7条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对于你所遇到的问题,可考虑这样解决:1、可查询所商定的利率,是否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如有超过限度的,超出部分你可以不予履行;2、尚欠的利息部分,你同学不应单方要求将其作为本金让你计息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