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柯源与赵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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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苏07民终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嵇柯源,男,199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光明,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5日,赵光明向嵇柯源转账3万元。2019年1月15日前后,赵光明、嵇柯源之间就嵇柯源帮助赵光明办理贷款的事宜进行协商。2019年2月20日,赵光明、嵇柯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赵光明:你那三万还用不用了?嵇柯源:估计是要用到下个月初,那边给我结第一笔账。赵光明:行,我这边暂时不急了。嵇柯源:哥,我这边一到账就把钱拿给你。”2019年3月26日,赵光明、嵇柯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赵光明:老弟,你的贷款转批下来了?我这边下来120吨货,需要用钱,借给你的三万想用一下。嵇柯源:还没,明后天下款。”
上述事实,有赵光明、嵇柯源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的3万元系借款,还是嵇柯源为赵光明办理贷款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查,2019年2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如下内容:“赵光明:你那三万还用不用了?嵇柯源:估计是要用到下个月初,那边给我结第一笔账。赵光明:行,我这边暂时不急了。嵇柯源:哥,我这边一到账就把钱拿给你。”2019年3月2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如下内容:“赵光明:老弟,你的贷款转批下来了?我这边下来120吨货,需要用钱,借给你的三万想用一下。嵇柯源:还没,明后天下款。”在聊天记录中,赵光明多次提到该3万元的性质系借款,并要求嵇柯源还款,嵇柯源在微信中也承诺还款。关于嵇柯源辩称该3万元系办理贷款的报酬,一审法院认为,虽聊天记录显示在2019年1月15日前后,赵光明、嵇柯源之间一直在协商嵇柯源帮助赵光明办理贷款的事宜,但嵇柯源未就双方存在将该3万元在贷款办理成功后由借款转化为佣金的合意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嵇柯源的该辩称不予采信。综上,赵光明提供的证据证明3万元系借款的事实达到了高度可能,故一审法院认定赵光明与嵇柯源之间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且有效,对赵光明、嵇柯源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嵇柯源经赵光明多次催要,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故赵光明主张嵇柯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赵光明提供3万元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该3万元是出借款项,嵇柯源辩称该3万元是佣金,也以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办理贷款的业务。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3万元款项支付之前,不足以证明涉案3万元款项的性质,但是款项支付之后,赵光明即刻表示该款项是“出借”的意思表示,嵇柯源对此未有异议,而后赵光明要求嵇柯源偿还“借款”,嵇柯源亦承诺还款。因此,3万元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该3万元系借款。嵇柯源辩称贷款办理成功后,该3万元款项由借款转化为佣金,赵光明对此不予认可,嵇柯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嵇柯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赵光明质证意见,我不知道商务咨询信息、投资理财这些,我从来没看过营业执照。
赵光明提供以下证据:
1.微信聊天中的语音信息,证明语音聊天没有说3万是佣金。
2.2019年1月15号下午15:29的微信记录,证明该3万元是借款。
嵇柯源质证意见,证据1,语音信息中没有陈述3万的性质是佣金。证据2,信息属实。我说的钱是收到了,他后面说借的钱等内容我就没看了,我帮他跑贷款了。
嵇柯源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另查明,2019年1月15日赵光明向嵇柯源转款3万元后,赵光明将“转款记录”通过微信发送给嵇柯源,并发送信息“借给你还款,注意查收!”。嵇柯源回复信息“收到”。
综上,上诉人嵇柯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嵇柯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中,嵇柯源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上诉人当时是顿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有商务信息咨询的业务,接受贷款咨询,代理申请贷款方面业务,是公司的正常商业活动。

审判长忻越
审判员安述峰
审判员任李艳
法官助理马腾跃
书记员颜丽莉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