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蕊蔚与陶晓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691字数 479阅读模式

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9058号

原告:彭蕊蔚,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陶晓露,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陶晓露因需于2020年5月26日向原告彭蕊蔚借款1000元、15000元,共计16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二份,借条中双方约定三个月内还清,若逾期不还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晓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彭蕊蔚借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陶晓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红
代书记员吴佳燕

2020-11-11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