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如平与胡建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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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03民初5481号

原告:林如平,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胡建礼,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在2013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归还了借款6000元,尚欠4000元借款至今未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建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如平借款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建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尤高云
法官助理肖洁
代书记员梁益玲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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