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真伟与杨银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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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604民初7053号

原告:崔真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杨银桥,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交付所借款项,且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银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银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崔真伟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本,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杨银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永
法官助理戚利锋
书记员顾莹菲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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