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飞、郑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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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7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飞,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清唐,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丽,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翠芝,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杰,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绍石,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翠芝与陈绍石、陈建飞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郑翠芝借款340370元给陈绍石、陈建飞,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18日,借款期限内利息按170元/天计算,期满陈绍石、陈建飞一次性将借款归还给郑翠芝。2017年9月6日,案外人郑相英通过银行转账向陈绍石支付借款340370元。因陈绍石、陈建飞没有还款,郑翠芝进行追索,陈绍石、陈建飞签署了《借条》载明:“今借到郑相英340370元,期限2017.9.6--2017.9.18,是事实,本借据连同协议一起生效。”陈绍石、陈建飞还将陈建飞在中山市西区广丰社区购买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交付给郑翠芝作为还款的担保。一审中,郑相英明确表示其与郑翠芝是姐妹关系,案涉借款的债权由郑翠芝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郑翠芝主张陈绍石、陈建飞向其借款,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协议书》《借条》等证据证实,陈绍石、陈建飞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一审法院对郑翠芝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协议书》和《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陈绍石、陈建飞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现郑翠芝诉请要求陈绍石、陈建飞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陈绍石、陈建飞应向郑翠芝偿还借款本金340370元和借期内的利息2040元(2017年9月6日至18日共12天,12×170元=2040元)。关于逾期利息,郑翠芝主张从2017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逾期利息为35512元。陈绍石、陈建飞应向郑翠芝支付的利息共计37552元。

二审期间,陈建飞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作为证据,拟证明其与陈绍石已于2019年3月20日离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建飞不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庭询时,陈建飞还申请了证人刘某出庭作证,拟证明陈绍石在借款期间沉迷赌博,欠有大量赌债,陈建飞对案涉借款情况不清楚的事实。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吴湛
审判员李璐思
书记员魏雨璇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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