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健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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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1621民初3882号

原告:张治健,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惠民天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华,女,33岁,汉族,住惠民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春开始,被告陈华多次向原告张治健借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经双方于2020年9月23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47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47000元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陈华尚欠原告张治健借款47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华理应偿还。被告陈华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华偿还原告张治健借款4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陈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振
书记员刘金淼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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