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22民初3891号
原告:滕国平,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桐庐县,现住桐庐县。
被告:庞国成,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庞国成应返还原告滕国平借款30000元,支付2018年9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被告庞国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亚琴
代理书记员吴世凯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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