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君肖与侬胜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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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8727号

原告:蔡君肖,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侬胜跃,男,1994年4月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3月15日,被告侬胜跃因需向原告蔡君肖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侬胜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蔡君肖借款20000元及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侬胜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莉莉
书记员郑侃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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