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军与陈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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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5959号

原告:吴华军,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张良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钱,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2日,2019年1月6日、5月28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借款后,被告共计向原告归还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明钱返还原告吴华军借款2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陈明钱负担。
原告吴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明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应芳芳
法官助理陈玲
书记员莫丽飘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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