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群与南阳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南阳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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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豫0105民初21120号

原告:马文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盈,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秀群,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银忠、郭兴领,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萍,公司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原告马文群在中国建设银行东明支行取款共计69900元。同日,被告南阳兄弟物业郑州分公司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69000元,借款用途借马文群现金69000元发保安工资,有主管人、会计出纳签字,并加盖南阳兄弟郑州分公司财务专用章。
证人出庭作证称其系南阳兄弟郑州分公司财务人员,2016年1月20日,南阳兄弟郑州分公司由于资金匮乏,借马文群现金69000元整,用于发放保安工资,当时在现场。证人提交南阳兄弟郑州分公司会计明细账一份,显示2016年1月20日发放保安工资2015年12月份工资69000元。
另查明:2015年9月1日,被任命为南阳兄弟郑州分公司副经理,负责办公室、财务、后勤工作。2016年3月11日,交接人刘影与接收人贾秀群签署公章、合同章交接表。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南阳兄弟郑州分公司向其借款,提供了银行流水及被告南阳兄弟郑州分公司为其出具的借条,结合双方提供证据及庭审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南阳兄弟郑州分公司向其借款现金69000元用于发放保安工资,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款的返还时间,原告有权随时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现原告诉请二被告返还借款6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南阳兄弟郑州分公司系由南阳兄弟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南阳兄弟公司承担。被告辩称其未实际收到借款,原告与恶意串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与被告公司会计凭证记载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阳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文群借款69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文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南阳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继卫
书记员李萌萌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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