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盼敏、齐超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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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23民初3414号

原告:陈盼敏,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齐超超,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陈盼敏向本院提交协议、个人借款循环合同、借款借据、对账单各一份。对原告陈盼敏提交的证据,被告齐超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陈盼敏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陈盼敏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告陈盼敏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齐超超向原告陈盼敏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齐超超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陈盼敏要求被告齐超超按约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102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齐超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盼敏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102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齐超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陈启暖
代书记员许盼盼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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